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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2025年度检察制服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ZJXD-ZZQ/A-25157
2.项目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2025年度检察制服采购项目
3.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4.预算金额:400000.00元人民币
5.最高限价(如有):400000.00元人民币
6.采购需求:

7.合同履行期限:自收到采购人下达的量体任务后,供应商应于100天内完成制服交货工作。如遇采购人紧急制服需求,供应商应于收到量体通知30天内完成制服交货。
8.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是 R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2.1 中小企业政策(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中小微企业参加宁夏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参照《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的规定执行,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2.2 其他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资格要求:(1)中小微企业参加宁夏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参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交通运输厅 水利厅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措施的通知》和(宁财(采)发〔2022〕275号)文件执行,小型和微型企业的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对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2)监狱企业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应提供证明文件,对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残疾人企业应提供声明函,对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3)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建立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宁财(采)发[2021]271号文件执行。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其他登记许可证明材料等),如投标供应商为自然人的需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
3.2法人授权委托书、法人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直接投标可不提供,但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3提供具有良好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承诺函;
3.4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函;
3.5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承诺函;
3.6提供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提供承诺函)
注:3.3-3.6条款投标供应商可自行选择是否提供本承诺函,若不提供本承诺函,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采购文件资格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3.7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响应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以下任一记录名单之一:①失信被执行人;②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③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同时,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实际查询结果以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于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在“信用中国”网站及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结果为准。
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同一包号)的政府采购活动。
5.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5年10月16日至2025年10月23日(提供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4: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方式:邮箱获取
售价:0元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时间:2025年11月18日09点30分(北京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地点:银川市北京中路瑞银财富中心B座14楼开标厅(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大楼)。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公告发布媒体: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官网、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2.凡有意参加潜在供应商,请于2025年10月16日至 2025年10月23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4:00时(北京时间),须认真将附件中的登记表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发送至宁夏中际信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邮箱(zhongjixinda@126.com)进行项目登记,完成登记后招标文件发送至各供应商邮箱。未在规定时间内按以上程序进行登记的供应商,投标一律不予接受。2.请各投标供应商在获取招标文件结束至开标前随时关注相关网站“澄清/变更"公告栏。项目有可能进行时间或内容上的调整,调整内容只在"澄清/变更"公告栏中以公告形式公示。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再以其他方式通知。如因自身原因未及时关注招标公告或变更(澄清、补充等)公告从而导致投标失败,后果自行承担。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地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北京东路41号
联系方式:0951-592620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名称:宁夏中际信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瑞银财富中心C座8楼
联系方式:0951-5076897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陈鑫、齐斌、王慧敏、郭静
电 话:0951-5076897
采购人:张佳
联系方式:0951-5926201